陈某,中共党员,H县A镇B小学校长。2014年11月,陈某明知自己不符合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隐瞒个人身份,虚构下岗失业、再就业需生产资金扶持等信息,向相关部门申请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2015年8月,陈某成功骗取了一年期限的财政贴息贷款5万元。2016年8月陈某按期还清了本金,并将贴息资金2507.63元退还到该县财政专户。事发后,H县纪委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属刑法中规定的诈骗行为,但不构成诈骗罪。此案发生在2015年8月份,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陈某的违纪行为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之后,则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
廉政短评
国家为鼓励和扶持下岗再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出台了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金融扶持政策。这项惠民好政策针对的是特定群体、特殊对象,保障的是民生之底、社会和谐。但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却利令智昏、见利忘义,罔顾党纪国法的监督和约束,钻政策空子、骗惠民资金,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党委政府形象。一如本案中的陈某,通过伪造、虚构个人信息,骗取国家“下岗再就业人员”小额贴息贷款,从中捞取好处、谋取私利。殊不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陈某的违纪违法行径终究难逃监督之网,受到党纪严肃处理是必然下场。当前,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持续向基层延伸,一切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必将曝光于监督之下、绳之于纪律之尺。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切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