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挺纪在前用好“四种形态”
黄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王立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明了挺纪在前的基本路径,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肩负着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职责,必须自觉用“四种形态”蕴含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来精准调校、无缝对接,不断提升监督执纪水平。
一、清醒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认识上有“三个误区”。一是误判。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实践“四种形态”是放缓了反腐败节奏,在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的新形势下,可以把暂停键“按一按”、力度“收一收”、节奏“调一调”。二是误解。有的仅从字面上理解“四种形态”,认为实践“四种形态”后,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占到大多数,而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只能占到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占到极极少数,从而认为执纪监督的力度变小了。三是误断。有的认为实践“四种形态”使监督执纪的自由裁量权变大了,刻意找一些减轻或从轻的情形,从重或加重的情形,任意在四种形态间特别是连续两种形态间切换使用。
运用上有“三个偏颇”。一是不用。有的只重视大案要案,把党员干部一般违纪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有的把实践“四种形态”挂在口头上、喊在口号上,大会小会讲得多,而到具体工作中,还是老方法、老一套。二是不会用。“轻一、重二三、怕四”,有的轻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拈轻怕重,经常用约谈而忽略了通报批评、函询,经常用集体谈话而忽视了对具体问题“点对点、一对一”的约谈。有的只重第二、三种形态,把聚焦主责主业等同于运用第二、三种形态,重纪律处分轻教育提醒,认为第二、三种形态易于操作,而怯于运用政治性、理论性要求更高的第一种形态。有的地方怕运用第四种形态,或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对纪法分开的政策把握不准,没有明晰“盯违纪是否不管违法、盯违法是否要定违法”的关系,或认为运用第四种形态成本高、风险大,甚至因“抹黑论”等错误论调影响而望而却步。三是滥用。有的滥用第一、二种形态,当“老好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借抓早抓小、快查快结之名,抹案子、送人情。有的动辄就用第三、四种形态,执纪只盯“极极少数”,片面认为处理从严从重影响大、震慑力强、警示效果好,压缩了“违纪”到“违法”的隔离空间、缓冲地带。
操作上有“三个模糊”。一是运用第一种形态上责任模糊。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需要综合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谈话等多种“武器”,涉及党委多个工作部门。但是在一些谈话函询、纪律教育等抓早抓小的具体工作中,有的地方存在责任主体不清,相互推诿,没有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的各级组织都担起责任的工作局面。二是在第二、三种形态间转化模糊。第二种形态重在初病早治,第三种形态重在大病快治,在纪律审查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尺子的同时,还要根据党员干部对组织的态度、主动改正的情况等区别对待,但是对违纪人员的悔过态度、改过情况没有明确的度量和界定标准,仅凭执纪人员的主观臆断,导致有的“笑面虎”大病化小,有的因在审查态度上的一时不快、对纪律规矩的一时不解而小病拖大。三是运用第四种形态上衔接模糊。第四种形态立足于重病严治,对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缩短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审查周期。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把主要精力放在查违纪问题上,将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后,司法机关往往因办案力量等原因所限,只按图索骥未扩大战果,使调查人经济上得到实惠,一些潜在的问题线索无法浮出水面。
二、科学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关系
点与面的关系。第一种、第二种形态是“常态”、“大多数”,立足于“全面”,着眼的是整个“森林”的健康。管党治党如果只盯着少数、极极少数,而让大多数党员“脱管”,全面管党治党就是一句空话。第三种、第四种形态是“少数”、“极极少数”,立足于“从严”,在用纪律管住8700万党员这个“最大多数”、“最广的面”的同时,还要管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强化警示、形成震慑。
量与质的关系。质变是量变的结果,又是新的量变的开始,质量互变规律构成了事物的发展过程。第一、二、三种形态,从“常态”、“大多数”到“少数”,是思想蜕变、道德堕落到破坏规矩、违反纪律的质变。前三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是底线失守、违法犯罪的质变。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要防止无药可救,必须守住纪律,引入到“破纪”之初。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对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大喝一声、猛击一掌,防止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转变。
惩与防的关系。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第一种形态重在“治未病”,关口前移、未雨绸缪、无病常防,使党员干部未触线先警醒,是最关键的第一道防线。第二种形态重在“正歪树”,小题大做、初病早治,防止小错变大,惩中有防、防重于惩。第三种形态重在“治病树”,矫枉过正、有病快治、惩防结合,对严重违纪问题不留情面、不搞例外,露头就打、动辄则咎,同时又立足于关心和爱护干部,把踩到纪律红线的党员干部拉回正轨,避免滑向“阶下囚”的不归路。第四种形态重在“拔烂树”,重病严治、刮骨疗毒,对严重腐败分子,法纪同步、严惩到底。“四种形态”层层设卡、环环紧扣,抓好前一种形态,就筑起了一道堤坝,防止溃堤之险;后一种形态执行到位,就亮起了一盏红灯,强化警醒警示。
诛与教的关系。“诛”就是将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坚决从党的队伍中清理出去,及时整治“害群之马”,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教”就是以纪律人,通过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双重措施,让违纪者猛警醒、刹住车,迷途知返、惩前毖后。由此观之,前三种形态在于教,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第四种形态严于诛,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搞不教而诛,勿谓言之不预。要重视运用好前三种形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也要充分发挥第四种形态的强力威慑作用,对严重违纪的腐败行为坚持零容忍。
三、在实践中不断推动“四种形态”成为监督执纪主路径
运用第一种形态,关键在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既是一个重要责任,又是一个重要方法,还是一个重要措施,在运用过程中,一方面主体责任要抓实。让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当主体、担主责、唱主角,把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方面、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主体责任报告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制度规范要抓紧。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面对的是整个党员干部队伍,基数大、类型多,要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化,必须抓紧健全完善谈话提醒的规范化制度,坚决防止一谈了之、谈而不核、以谈代查,而是每一次谈话都要形成签字背书的书面材料,进而跟踪问效、督促检查。
运用第二种形态,关键在于锱铢必较、动辄则咎。一方面要把握好“轻重”问题。这一形态所说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针对的是轻微违纪问题,不是严重违纪问题。这个“轻微”指向的是违纪程度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不管最终是进行组织处理还是给予纪律处分,都必须基于对党员干部违纪事实的准确把握,进而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而不是说本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我们无原则、无理由、无标准地放松尺度,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一方面要把握好“快慢”问题。动辄则咎的“辄”字,体现了一个时间概念,强调的是对全体党员的全面监管、对违纪问题的快速反应,意味着对以前没有认真监管、忽视了、放过了的问题,现在都要按照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管起来,这样就会有大量的违纪行为需要通过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方式,第一时间跟进处置,止恶于初萌、治病于初始,最大限度挽救保护我们的党员干部。
运用第三种形态,关键在于把握政策、治病救人。一名党员干部,一旦受到党纪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往往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终结。运用第三种形态,必须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握政策方针,讲究执纪策略,树立良好的执纪导向。一方面要加强对内涵的把握。“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就是我们常讲的“三大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也有配套措施;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规范,但从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看,主要是指对严重违纪者给予断崖式降级,让其迷途知返、洗心革面,重建对党的绝对忠诚。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政策的把握。第三种形态不是一种固化状态,而是坚持宽严相济,讲究政策策略,根据具体实际,在一定条件下向第二或第四种形态转化。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的,如果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向组织坦白交待,认错诚恳、悔错坚决、改错彻底,应该给出路、给政策;对已经严重违纪但并没有违法的,给其机会讲清楚,但当事人不珍惜机会,心存侥幸、欺骗组织,冥顽不化、我行我素,必须坚决从严审查。
运用第四种形态,关键在于重拳出击、拔除烂树。对这一形态的运用,彰显的是党中央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决心和意志,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拔除严重影响政治生态的“烂树”,纯洁党员干部队伍,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具体而言,就是要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突出“三种人”、“三个后”这个重点,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对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顶风违纪的,坚决予以立案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条例》为准绳,依纪依规、严肃审慎地处理到位,充分发挥对“极极少数”严查重处的震慑作用,着力发挥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