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B村违规套取2016年度整村推进项目资金7.9万元,将其中4万元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3.9万元用于村委会日常开支。2017年4月,该镇纪委给予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方某、村委会副主任熊某、财经委员熊某、妇女委员丰某等4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相关责任人因监管不力被问责。
纪律溯源
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项目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该行为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给予纪律处分。
廉政短评
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利民惠民的扶贫政策,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日益加大,但在执行中却被基层少数别有用心的党员干部钻了空子。有的把扶贫项目资金当成“唐僧肉”,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小算盘”,挖空心思妄图从中分“一杯羹”。正如本案中的村干部,目无法纪,虚报套取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和村委会日常开支,是典型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俗话说“假的真不了”,骗局总会被揭穿,违纪违规者终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此案警示教育全市广大党员干部,扶贫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热切企盼的“及时雨”、“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更容不得动手脚、玩猫腻。扶贫领域虚报冒领、侵占挪用等行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党和政府形象,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确保扶贫资金安全畅行“最后一公里”。(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团风县纪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