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63期:党员干部禁止操办“升学宴”

2017-08-18 15:07  

夏某,中共党员,A县某局下属二级单位负责人。2016年8月27日中午,夏某在县城一酒店为其子操办“升学宴”,并收受亲戚礼金12000元。事前,夏某找该局分管副局长黄某申报备案,黄未及时予以制止。2016年9月,A县纪委给予夏某党内警告处分;因黄某在分管范围内不正确履行职责,该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夏某的行为触犯了湖北省纪委《关于禁止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的通知》等规定,违反廉洁纪律;黄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违反工作纪律,应分别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的有关条款。

廉政短评

省纪委明文规定:党员干部禁止操办“升学宴”“谢师宴”。但在禁令高压之下,仍有顶风违纪之人,有的对纪律条规学得不深、一知半解,有的熟视无睹、置若罔闻,有的知纪不执,面对违纪行为不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老好人”,以致触犯“红线”浑然不觉,受到惩处大喊冤枉。本案中,夏某为儿子举办“升学宴”向分管领导进行申报备案,而且将参加人员控制在亲戚范围内,说明他懂得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政策,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升学宴”“谢师宴”均不在可操办之列;黄某身为领导干部明知下属操办“升学宴”触犯纪律“高压线”,仍“睁只眼闭只眼”,不敢“唱黑脸”,未及时提醒制止、批评教育,导致下属违规犯错,最终两人都受到纪律的严惩。本案告诫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对顶风违纪者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要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因此,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好班子,管好队伍。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在自身不触碰“红线”的前提下,积极履行监督管理之责,对分管单位和下属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敢于亮剑,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做到严管就是厚爱。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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