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中共党员,H市原A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15年12月1日,镇党委、政府决定原A村、原B村合并为B村,办公地点设在原B村。时任原A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林某对该决定不满,拒绝执行合并村与安置办公点的决定,并借机煽动、授意部分村民到镇政府上访,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本案发生在2015年,林某拒不执行党委、政府重大决定,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若该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后,则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予纪律处分。
廉政短评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本案中的林某却反其道而行之。在组织决定作出之后,林某不仅拒绝执行,还借机煽动授意群众上访,大搞阻碍上级决定执行的非组织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林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受到党纪严肃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肯定是必然下场。本案警示广大党员:身为党的人,对党要忠诚,决定要执行。全市党员要从本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务必牢记党员身份是自己的第一身份,始终尊崇党章、带头遵守党规,模范执行党纪,切实当好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的表率,争当党章党规党纪的坚定维护者、坚决践行者。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