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2018版)》、《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18版)》及《2018年度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标准》的通知

2018-03-01 14:20   市公积金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

《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2018版)》、《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18版)》及《2018年度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标准》已经市管委会审议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

  (2018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办金[2017]47号文件、鄂建办[2017]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和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及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承办资金到账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还建房、棚改房、二手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工作调出本市的;

(九)退休的;

(十)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七、八、九、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须保留1000元余额,装修提取额度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核定。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基本资料:个人身份证、储蓄卡或者存折账号;提取夫妻双方的,一并提供结婚证;属代际互助的,还需提供家庭户口簿(或老户口簿)。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而委托他人的,需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资金汇入所属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原则上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十二种提取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到“中心”和办事处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房地范围:在全省范围内(代际互助父母支持子女购房的可在全国范围内);

2.提取时效:职工发生购房行为三年内(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

3.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5.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产证);

(2)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

(3)代际互助类省外购房还需提供银行转账(付款)凭证、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等其他佐证资料。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时效:职工发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三年内(以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时间为准);

2.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房屋总价为限;

4.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建房的,需提供国土、城建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准建证明;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含)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并确定为C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时效:按装修前先申报、装修中勘查、装修后审批的程序办理。所装修房屋须在缴存所在的中心(办事处)城区范围内。

2.提取范围:可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概算,共计不超过20万元;

4.除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

(1)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或房产证;

(2)装修合同和购买装修主材的相关票据;

(3)现场勘查的相关照片。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职工已有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还贷一次,也可将原还贷方式转为按月划扣公积金还贷方式。质押贷款的,在担保金额乘以质押比例大于未还本金的情况下,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部分支取还贷。

2.提取额度:已办理按月划扣的,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自动划扣;未申请按月划扣的,可每年办理提取还贷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当职工账户内公积金余额超过贷款质押比例所需的金额时,可以部分提前还款;当职工账户内公积金余额大于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以一次性支取结清贷款。

3.需提供资料: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半年还款明细及余额单;次年提取时,提供银行半年还款明细及余额单。

(五)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冈当前物业管理费标准,暂定每年不超过3000元);

3.需提供资料:

(1)房屋权属证明或租房协议;

(2)物业费收据。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冈当前租房标准,暂定每年不超过2万元);

3.需提供资料: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职工租房合同或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八)工作调出本市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职工工作调令或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

(九)职工退休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职工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十)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且治疗自费超过2万元的,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合计支取金额不超过医保报销后的差额部分;

3.提取资料还需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医保部门报销住院费用结算单。

(十一)职工本人或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证》。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文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职工到“中心”和办事处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职工向“中心”和办事处服务大厅前台受理人员提交相关资料,领取并填写《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

2.资料审核:大厅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留存所需资料复印件,并将提取要件录入系统;

3.提取复核:提取复核人员对提取资料、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职工凭所在单位盖有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办理提取手续。对退休、解除劳动合同、调动等销户提取,系统内可比对身份证号码的,职工本人直接凭有关证明填写申请(审批单),随到随取,无需再加盖单位公章。对无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专门缴存集体户统一管理。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可凭身份证随到随办。

4.打印凭证:提取业务经办人员打印提取或销户凭证,职工本人对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5.划款:“中心”和办事处将所取款额通过银行结算平台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或者存折。

6.档案整理:提取业务科室和业务人员将有关凭证、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十二项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来即办;其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勘察核实、集中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违反提取操作规范的工作人员由“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等骗取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职工所在单位,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2018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质、抵押权人):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办事处);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担保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的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在中心(办事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

(二)在中心(办事处)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三)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黄冈购房须为黄冈户籍,已婚夫妻至少有一方为黄冈户籍。

(四)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具有唯一的账户。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回的,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需在中心(办事处)一次性缴交6000元建立异地缴存账户;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月还款额不超过本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四)本人或配偶、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

(五)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购买二手房办理贷款,须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六)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八)按政策规定比例付清购房首付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建房应先自筹房屋造价的30%;

(九)在黄冈缴存公积金的,购房地与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时,须到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

(十)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将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余额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可以先支取本人及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满足需求的,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和贷款的额度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公积金余额最低保留1000元,购建房与装修不能同时进行支取或贷款。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单笔贷款不得超过40万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缴存职工、装修贷款、建房贷款单笔不超过20万元。具体可贷额度参考计算公式为:(贷款人缴存余额+配偶缴存余额)×1.5 +(借款人月缴存额+配偶月缴存额)×12月×(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 ×1.5。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可在中心(办事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五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缴存职工最高贷款期限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三年内发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及正在装修住房的有关手续及个人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办理质押贷款,有担保人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缴存职工贷款须至少提供一名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作为担保人。

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还需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最近半年缴存明细,并到中心(办事处)建立公积金异地贷款专户。

申请装修贷款的,所属房屋须在缴存地的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的城区范围内。

个贷率超过80%时,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先保障“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的贷款使用,可暂停住房公积金装修使用。

借款人可在黄冈住房公积金官网上自助申请贷款,预约面签时间。

(二)贷款审查

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由贷款办理人员初审,复印件与所有贷款资料一并存档;并及时安排调查人员进行实地勘查,与借款申请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有关单据。夫妻一方不能面签合同的,需到公证处开具委托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证书。

(五)贷款审批

所有资料手续齐全后,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受理人员通过“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贷款信息,提交后台审核、审批。

(六)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办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前往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七)发放贷款

贷款原则上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开发商银行帐号内(不包括二手房贷款),贷款办理人员及时冻结借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可以采取公积金质押、商品房抵押两种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质押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必须是黄冈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

(二)担保人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在公积金服务大厅拍照留档。

(三)在借款人因故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委托人可强行划扣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资金还贷。

(四)质押比例:夫妻双方均在黄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质押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倍确定;质押贷款的担保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按质押住房公积金余额的3倍确定;夫妻一方或单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质押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倍确定。

(五)借款人配偶在黄冈缴交了住房公积金的,须作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一并冻结。

(六)质押担保人为在黄冈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各办事处之间开通异地账户质押担保。

(七)对于用住房公积金余额作质押担保的,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贷款、提取业务,借款人贷款本息还清后解除质押。

(八)装修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商品房抵押

(一)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范围:1、期房抵押:具有合法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公司新开发的,并能提供《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并且房地产公司与中心(办事处)签订了商品房按揭贷款相关合作协议,对办理期房抵押的每笔贷款向房地产公司收取贷款额3%的保证金,中心与各办事处间共享楼盘合作协议,黄州、团风、浠水办事处与中心可共用保证金账户。2、现房抵押:借款人本人、配偶、子女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商品房,且能合理确定商品房的价值。

(二)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中可抵押物的规定,对于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不可抵押物不得申请贷款抵押。

(三)借款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二手房抵押担保的,不得超过《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票据上房屋交易价格的70%。

(四)借款人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借款人逾期仍不偿还贷款的,委托人可在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强行划扣。

(五)借款人和委托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七)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委托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委托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八)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注销。

  第六章 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为:逐月等额偿还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和支取还贷

借款人可办理自有资金或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款,还款金额可选择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任意金额,所还金额依次顺序归还逾期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本期利息、本期本金、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部分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计息。

第十九条 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从本人银行卡划收。可以按月划扣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按月划扣的不得办理按年提取。

  第七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质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受理、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以及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纸质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推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处置

第二十六条 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七)将逾期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抵押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贷款规定并报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17版)》(黄金委〔2017〕3号)、《黄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黄金管〔2017〕12号)、《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装饰装修提取、贷款实施办法》(黄金管〔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3

  2018年度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标准

根据住建部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结合黄冈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实际,经2018年度市管委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确定2018年度黄冈市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补贴上限为1766元,下限为180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参照执行)。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之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据实测算、申报、审批,各单位需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

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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