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中共党员,A县副县级干部。2009年3月,刘某在担任该县教育局局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明知妻子张某(在县城某中学从事后勤工作)不符合教师中高职称评审条件,默许张某通过伪造材料违规取得教师中高职称,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安排下属篡改县教育局文件,帮张某获得聘任以享受中高职称待遇。2016年6月,张某向A县纪委上交多领取的30000余元工资,同年9月,市纪委给予刘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本案发生在2009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关于“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规定更为严格:“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廉政短评
领导干部“有权不可任性”,就是要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慎用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用权为人民,切不可以权谋私、公权私用。
然而,现实生活当中,总有那么一些党员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手握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是殚精竭虑想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反而为权所累、“权”迷心窍,擅权弄权、上下其手,以权谋私、封妻荫子,搞“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那一套。如本案中的刘某,利用自己担任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默许、帮助本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妻子获得聘任,享受了不应该享受的中高职称待遇,此举既损害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损害了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性。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又能变成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本期案例深刻警醒我们: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认识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坚持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切实做到谨慎用权、依规用权、为民用权。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