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前
"大棚房"全部拆除!
2月23日,从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两部门再下整改令,共同印发《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政策指引》,严查农地非农化问题。3月20日前必须完成整合整改
所谓“大棚房”,是指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严重冲击了耕地红线。
此次湖北发布的“整改令”对整治整改范围和标准分门别类作了详细说明。其中,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修建的“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非农设施,必须依法依规整治整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全部拆除并复垦复耕到位。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保留的,要立案查处后,完善用地手续,或按照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恢复农业生产用途;不予保留的,立案查处后,一律拆除复垦复耕到位。3月20日前必须完成整治整改。
对在农业大棚内的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3月20日前必须依法依规查处,完成整治整改,恢复农棚农用。
大棚看护房超标如何整改?
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标问题,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原则,严格整治整改标准:
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的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必须在3月20日前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整改标准要严格控制“上限”,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必须在3月底前按上述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应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
农业设施如何整改?
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农业设施,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尚不完善的,3月20日前必须完成有关手续。对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在3月底前恢复为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据介绍,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排查的耕地,是指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中记录的耕地以及2009年以来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已变为耕地的土地。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毛紫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