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人】注意啦!在长江捕鱼, 可不是罚点钱就完事了!

2019-02-28 16:43  

“通过这个事儿,我深刻地认识到在长江电捕鱼是违法的,破坏了长江的生态环境,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被告人许某某后悔地说。

2月27日,由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许某某、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江轮渡码头水域现场执行。被告人在其非法捕捞区域将成鱼95千克,各类鱼苗32000余尾放流至长江。

“现在农村贫困户养鱼还有国家补贴,在长江用电捕鱼不但要罚款,要在长江放流增殖成鱼和鱼苗,还可能要坐牢,确实得不偿失。”在旁围观的武穴村民查卫振感叹到。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7日凌晨,许某某、胡某某在长江用工具电捕鱼,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经查验两人共捕获渔获物23.75公斤。

2018年12月14日,武穴市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武穴市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各处罚金五千元、没收作案工具,并责令两名被告人在其非法捕捞水域增殖放流。

2019年2月27日,此案在武穴市长江轮渡码头水域执行,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武穴市人民法院、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武穴派出所分别派员,共同对案件的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向长江投放草鱼、鲫鱼、鲤鱼、鲢鱼等品种共3万余尾,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检察官办案

根据2016年11月湖北省水产局颁布的《关于加强渔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在类似非法捕捞案中,检察机关除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将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武穴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刘晖表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但现已面临无鱼可捕的局面,保护长江生态刻不容缓、人人有责。针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实行“谁损害、谁修复”原则,在长江捕鱼不仅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还将追究民事责任。武穴市检察院将加大长江流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用实际行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近年来,武穴市检察院围绕自然资源和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持续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和“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活动。2018年武穴市检察院共批捕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5件85人,办理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3件,其中涉及长江生态环境案件10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着重督促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生态修复,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检察官说法

为什么要禁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长江天然水域捕捞年产量已不足10万吨,我国淡水产品的年产量已达3100万吨以上。长江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四大家鱼”,成鱼一般在5公斤以上,一条能够产卵的青鱼至少要3年才能成熟。虽然长江中下游每年4月至6月禁渔,但7月开禁后,仍有大量幼鱼遭到捕捞。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长江濒危野生物种已经将近接近300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女神”白鱀豚已多年未见,长江江豚数量只有大熊猫的一半,“淡水鱼之王”白鲟,国宝中华鲟,从2003年以来就未见过。每年新生的鱼苗幼育的数量,鱼苗的发生量持续下降,现在与80年代相比下降了90%以上。

不仅是在长江电鱼会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在长江采砂对长江生态的危害更加严重,危害有三方面:引起河道改变、护坡坍塌、航运阻塞等;使底泥中的营养盐和有毒物质释放到水中,破坏地下水层和地表水层;使水下动植物的生存资源遭到破坏,导致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濒危物种的灭绝和种群衰退。

长江内捕鱼要面临行政处罚

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电鱼是违法的,国家有很多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还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4、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鱼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的,有可能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若不仅电了鱼还电了人,则有可能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长江内捕鱼将被追究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因此,除了追究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的刑事责任外,还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检察官呼吁

长江已面临无鱼可捕局面,濒危鱼类物种急剧增大,若继续在长江捕鱼、采砂、向长江偷排污染物就是让鱼类甚至人类断子绝孙。为了可持续发展、为了后代有鱼吃、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电鱼!

来源:黄冈检察


相关阅读

https://img.cjyun.org.cn/a/10210/201902/a90e8a8590434440e5a145a490aba5f0.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