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新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权重

2019-04-10 14:51  

昨日,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各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影响养老金足额发放,同时还将继续提高养老金水平。同时,从之前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到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

据了解,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在谈到缴费基数政策的调整时,相关负责人表示,方案中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举例来讲,某地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该职工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48元,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600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

而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政策调整后,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比如,按上例,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可从6000元改为以3000元下限缴费,则月缴费基数减少3000元,按20%比例缴费,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600元。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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