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我省公布了2018年第一批省级环保督察移送移交问题线索问责情况,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共问责206人,其中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55人,科级干部143人。
去年4月14日至5月6日,我省4个督察组对黄石市、十堰市、咸宁市、恩施州等4个市州开展第一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后,分别向相关市州反馈了意见,并移交移送了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要求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其中4个问题线索移送省纪委监委,9个问题线索移交地方党委、政府。
对此,省纪委监委,黄石市、十堰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纪依法审理,最终形成问责意见。
从问责人数情况看:
第一批移送移交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共问责206人,其中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55人,科级干部143人。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突出了领导责任。
从具体问责情形看:
被问责人员中,诫勉65人,党纪政务处分70人(次),免职2人,降职2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等处理方式69人(次)。总体看,在问责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严肃问责、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为传导环保压力,压实环保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问责人员分布看:
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员118人,事业单位人员74人,国有企业12人,私人企业2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18人,住建21人,国土41人,水利9人,林业3人,农业2人,发改7人,经信6人,质监2人,城管26人,规划等部门71人。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
从移交的问题分析:
涉及未正确履职、工作落实不力、监管失职的问题占比61.5%;涉及在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建设、提标改造中统筹协调、督办推进不力的问题占比23.1%;涉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问题占比7.7%,其他有关问题占比7.7%。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毛紫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