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市明确:乡镇公务员收入高于县城10-20%

2019-05-06 16:54  

日前,湖北省黄冈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乡村干部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基层干部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黄冈实际,对多项政策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意见》明确——

大力充实乡村工作力量

坚持县乡编制分级管理、专编专用,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编制,严禁占用或变相占用乡镇(街道)编制。

严格控制借调乡村干部,确因重要工作或干部培养需要,须经县级组织部门严格审批,且同一时期内从同一乡镇(街道)借调人员不得超过2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稳步提高乡村干部待遇保障

把乡镇公务员津贴补贴、奖金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逐步统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公务员岗位工作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以上,确保乡镇公务员收入高于县(市、区)部门同职级干部10%-20%。

严格按副乡镇长工资水平确定村主职干部工作报酬,村副职干部工作报酬一般不低于主职干部的70%。

切实为乡村干部减负松绑

县(市、区)对乡镇(街道)一年只组织一次综合性考核,对乡村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大幅度精简文件和会议。

设立市县乡村干部关爱资金

将通过财政划拨、党费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分别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500万元的市县两级乡村干部关爱资金,对身患重大疾病、因公受伤、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乡村干部和因公殉职的乡村干部家庭,及时给予帮扶慰问。

此外,该《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村干部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报酬制度,对集体经济经营性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新增部分10%发放奖励报酬。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为现任村干部缴纳养老保险。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谢梓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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