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
原告通常是行政管理服务活动的相对人
被告则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
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
昨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法院获悉,自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至2018年,湖北省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不足2%,升至84.1%。
全省出庭应诉率超过85%的城市有:荆门100%,宜昌94.3%,天门94.1%,恩施92.7%,随州88.7%,孝感88.6%,武汉86.3%。
湖北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争介绍,过去三年里,湖北省法院每半年统计一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针对相关问题广泛征求意见,讨论解决办法。随着一系列改革措施推进,过去困扰行政诉讼的“立案难”“见官难”及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等现象逐步改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数量和审判质效同步提升。
市民诉拆迁补偿不公胜诉
武汉市民郑某在东西湖区吴家山有一套30.69平方米的商铺。2012年4月,该地段被征收,征收实施单位与郑某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未能达成协议。
郑某的房屋被拆除后,东西湖区政府于2015年9月向郑某下达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为郑某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若选择货币补偿,金额为74万余元;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将一套面积28.67平方米、评估总价值103万余元的商铺作为调换房,由郑某支付差价20余万元。
郑某不服补偿决定,将东西湖区政府告上法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征收补偿决定对郑某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事项未作处理,违反相关规定。另外,调换房屋的评估单价为3.6万余元/平方米,但东西湖区政府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武汉中院一审认定,被诉征收决定部分事项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东西湖区政府作出的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东西湖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汉地区的‘民告官’案件,占全省三分之一以上。数量如此之多,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86.3%,非常不容易。”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李伟说。
从“立案难”到“民告官”案越来越多
李伟法官介绍,2011年,荆门市率先在全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多年保持100%。之后,省内其他地区纷纷学习、借鉴荆门市的经验做法。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立案登记制三项新规同步施行。立案登记制规定,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齐全、诉状内容完整,且不属于不予登记立案情形的,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一制度大大降低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门槛,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王争副庭长介绍,立案登记制施行首日,全省法院共登记立案行政诉讼案件1325件。“2014年,湖北省法院全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到1万件,2015年,这一数量提升至19396件。”王争副庭长说。此后三年,全省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持续上升,2018年达23245件。
新行政诉讼法则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制度。在此之前,湖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足2%。2015年,全省各级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5336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957件,出庭应诉率18%。至2018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更是升至84.1%。
在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府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工伤认定等类型的案件位居前列。
从“告官不见官”到官员出庭又出声
今年2月,襄阳市襄城区法院开庭审理韩某起诉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审批企业职工退休法定职责一案,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守疆出庭应诉。
韩某诉称,2018年 12月,其工作单位到襄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为他申报退休,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档案中的《招工登记表》等资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0年12月,故以原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办理。原告拿回个人档案后发现,原告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学员转正定级审批表》等表格记载的出生日期均为1968年12月,而《招工登记表》中的出生时间有修改痕迹且不是自己的笔迹。
襄城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职工200余人参加了该案旁听。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双方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专业规范,流畅有序。法院将在进一步审理后,择期宣判。
近年来,襄阳市襄城区法院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针对辖区内行政机关比较集中的特点,该院印发了《出庭应诉建议函》,与起诉状副本一同送达被告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大幅提高。“过去,‘民告官’很难真正见到‘官’。但从2015年起,这一现象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告官不见官’到‘出庭又出声’。”李伟法官说。影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除了新施行的法律规定外,还与各地的重视支持程度密切相关。例如,2012年1月,荆门市政府把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结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当年该市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就超过40%。
李伟法官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有效消除原告的误会与顾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高的地区,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率相对较低,撤诉率相对较高。
专家观点
期待更多一把手或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升,既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也能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作用十分巨大。”王争副庭长说。“民告官”案件可谓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当事人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接沟通后,心理得以宣泄,有的就主动撤诉了。
但也有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如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一起征收拆迁纠纷案中,一位分管文化卫生的副区长出庭应诉,但由于他不分管征收拆迁工作,对解决方案不敢表态。类似情形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义不大。“如果是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可以当场拍板,一般都能调解结案。一把手能出庭的话,效果更好。”王争副庭长说。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启辉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培养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湖北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大幅攀升,推动了依法行政的进程,体现了法治的巨大进步。
来源: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