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水利和湖泊局获悉:
6月1日起
我市境内长江、中小河流和水库
进入禁采期!
禁采为期4个月,从6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临时延长禁采期。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对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非采入刑”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汛期河道、水库禁采及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长江、中小河流及水库禁采和清障工作负总责,应该及时组织水利和湖泊、公安、交通运输、海事、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沿河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履责,强化措施,确保禁采和清障到位,确保河道安全。
编辑 毛紫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