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90后教师
“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人社局4次不认定工伤”引发舆论热议
据媒体报道,山西稷山一教师段某寒假期间被学校叫去加班,学校安排用餐时突发疾病猝死。人社局后认定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8月9日,当地人社局回应:将重新介入调查。
律师认为,人社部门在认定工伤时不应机械应用法条,否则就违背了制定相关法律的初衷。90后教师加班用餐猝死段晓康,出生于1990年5月,2014年7月本科毕业于运城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2015年7月通过稷山县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后,被分配至稷山县太阳中心校董家庄学校工作,2016年9月轮岗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任教。2017年1月,在已放寒假的情况下,段晓康接到学校通知,需到城区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汇总工作。于是,从1月18日起,段晓康开始连续加班。
死者生前照片1月21日,因学校没有食堂,为了完成任务,学校统一安排段晓康等10名加班教师在校外一家饭店吃午饭,以便吃完饭后继续工作。吃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送稷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仅为配图,图文无关人社局四次不认定工伤
段晓康死亡后,家属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经调查核实,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所以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随后,段晓康家属将稷山县人社局起诉至临猗县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段晓康生前工作的稷山县城区中心校也认为,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在段晓康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该校向稷山县人社局提交过事故快报一份,以说明段晓康事发当天的情况。2017年4月27日,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稷山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2017年6月29日,稷山县人社局第二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仍是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之规定。
随后,段晓康家属向稷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稷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决定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属于工伤,决定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然而,稷山县人社局第三次作出决定,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2018年7月6日,段晓康家属再次将稷山县人社局起诉至临猗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7日,临猗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判令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稷山县人社局不服判决,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运城中院审理后同样认为,稷山县人社局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的认定决定,明显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2月2日,运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稷山县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然而,运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稷山县人社局第四次作出决定,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
网友一致认为:段晓康死亡属于工伤网友调侃:这是要边工作边吃饭吗?????
看到人社局多次拒绝法院判决一些网友认为:人社部固执己见????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吃饭属于工伤”但网友们认为:法律要有基本的温情????
律师称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经常代理工伤案件的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岩松认为,稷山县人社局应当认定段晓康的死亡情形属于工伤。这一案件中最大的争议,即稷山县人社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视为工伤。而段晓康当时是在中午吃饭的时间突发疾病的,所以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突发疾病的地点为饭店,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工伤。对此,王岩松发出疑问,难道教师只能在讲台上受伤或者突发疾病死亡才算工伤?下了讲台就不属于工作岗位?
“这充分反映出执法者对于政策、法律的掌握不够精准、熟练,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王岩松举例说,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出差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工地上干完活宿舍内休息时心脏病发身亡等等情况,在现实中都认定为工伤。对于这件事
你怎么看?
最后,了解一下哪些情况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来源:人民网、法制日报、梨视频
编辑:陈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