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离职后,必须知道的一件事

2019-12-06 18:06  

今年,银保监会的几名监管人员,离职离出了问题。

他们离职后,短暂到非金融机构过渡,之后再调入银行保险公司拟任高管,且直到符合履职回避年限规定后,才向银保监会正式申请核准高管任职资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认为,这样的行为明显存在违反组织纪律、故意规避履职回避要求,违反监管规定、未经审批即实际履行高管资格的嫌疑,对他们先后作了严肃处理。

离职后“另找工作”,怎么就违纪违法了?

因为,只要是公务员,离职后都会受到从业行为限制。

公务员的“离职”,包括调离、辞去公职等。有人可能不理解,都离职了,只要是合法的工作,难道还不能自由选择?但现实中,公务员离职或者离(退)休后,利用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就算他们离职了,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必须对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限制。

那么离职后,什么样的工作不能碰呢?根据规定,离职的公务员不能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不过,这个从业限制并非永远,而是有一定期限。如果是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这个限制是辞去公职后的3年内。对于其他公务员来说,这个限制是辞去公职后的2年内。

要是在期限内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小A原来是公务员,辞职后违规从业,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原单位责令限期解除A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有关部门会依法没收A的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责令接收单位将小A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相应的罚款。

而如果小A是中共党员,同时还会受到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留党察看。如果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还没完。小A的违规从业行为会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接收单位为企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受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所以,违规任职风险大。就算离开了“体制内”,也应该如实报告从业去向,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

不管怎样,大家都是成年人,千万不要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开玩笑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法条链接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二、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六、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接收单位为企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受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谢梓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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