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在湖北落地,有利于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也必将推动全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加深入。
12月13日,在湖北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三大职能部门针对“堵点”和“痛点”,通报了相关举措,确保试点扩围工作落地见效。
省医保局——
全力提高医疗保障绩效
省医保局副局长高忻表示,省医保局围绕提高医疗保障绩效,提出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推进试点扩围工作落地见效。
在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制度方面,按照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和约定采购量,在医保基金中明确专项采购预算,并在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后的10日内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专款专用。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在药品入库后30天内与企业及时结算。为确保及时结算,降低交易成本,我省还将设立省级结算账户,探索省级集中结算药品货款。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力争在2-3年内调整到位,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中选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当年定额支付标准。
同时,对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不及时付款等行为进行惩戒,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确保完成采购期内的采购任务。对省级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通过联动全国最低价、鼓励企业主动降价、实行梯度降价等方式,逐步实现非中选药品采购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趋同。加强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的监测监控,确保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省卫健委——
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
省卫健委副主任柳东如表示,省卫健委在总结前一阶段武汉、襄阳、鄂州三地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基础上,对扩围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在2020年6月30日前,实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视同为“一品两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在规范药品使用方面,公立医疗机构将加强临床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注重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同时,各级卫健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重点考核履行合同,完成协议期内的合同用量和约定采购比例情况。公立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同时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加强中选药品供应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医疗机构出现中选品种短缺的,要做好分类分级和处置应对,无法处置的,及时通过国家短缺药品直报系统上报。同时加强药品使用监测,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省药监局——
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市场有效供给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省药监局负责省内生产企业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建立严格的中选药品质量监管机制。
对此,省药监局副局长刘文斌表示,省药监局将加大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特别是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运输、仓储、分销、零售、使用过程中影响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积极推进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药品追溯制度,确保在2020年底前实现中选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市场有效供给。
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对行政区域内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以及中选药品生产环节开展全品种覆盖抽检;加强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力度,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聚集性信号及时组织处置;对药品违法案件时刻保持“零容忍”,保持打击药品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
下一步,省药监将进一步全面深化电子化审批,建立行政审批电子档案系统,为药品注册申报提供便利;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创新,支持创新型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持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保持全国第一方阵;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促进药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