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周就要回家过年了,许多职场人此刻不由地会想起这样一个词:算账。今年又加了多少班,给自己放了多少天假,在部门里业务排名多少,年终奖能拿多少……今天就来帮助职场人理清这一笔笔“账目”,以更好的精神状态迎接2020年的到来。
厘清“个税”问题,锁定2020年的到手实惠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即将满一年,这项政策成了许多职工的一大“省钱利器”。
2019年12月31日前若职工未及时通过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确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员工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对于职工通过手机APP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单位财务应及时下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晚报可以补扣
万一有些纳税人在这期间出国了、出差了,回来填报完信息后,在下个月发工资时可以一次性补扣,当月补扣不完的,以后的工资可以继续补扣,直到减税红利都享受完为止。
敲黑板划重点
在今年起施行的个税法中有一个重点,那就是“按年计税”。即把全年12个月的收入加到一起计算税收。免征额从每月5000元变成了每年6万元。某些情况下,这种计税方式可以帮职工省下一大笔钱。
关于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文件规定,年终奖计税可采取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纳税;二是并入当年工资薪金计算纳税。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如果将年终奖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果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年终考核排末位,就要跟岗位说“再见”?
末位淘汰制度是社会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能最大程度地反向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危机意识、竞争意识而制定的一项用工考核制度,得到许多企业管理者的认可。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凡是年终考核排在末位的,即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而在考核制度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员工,排名末位不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相关性。
准备年会影响工作,企业该为此“买单”吗?
职工服从单位的安排,参与年会创作演出,与工作有关,都可以看作是工作的一种延续。
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之外进行工作,周末不属于法定工作日。因此,用人单位占用周末时间开会,应当属于加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年会是各公司年底重要的一项工作,如果排练是企业安排的,那么将年会排练放在双休日的话,应该属于加班,应付给员工加班费。
但如果参加排练年会节目是劳动者自发提出的,企业对于劳动者的排练行为没有强制要求,或者是不予认可的,那么劳动者要求加班费则无依据。
年底请假难,没用完的年假能“换钱”吗?
职工在年底扎堆休年休假,对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会造成影响。这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效益不好,年底不发年终奖合法吗?”“年终奖能用年货礼品替代吗?”“年底离职,还能不能拿到年终奖?”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发放年终奖。
关于年底辞职的职工能否拿到年终奖的问题,这既要看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也要看企业年终奖发放规定。从合理性来说,企业发放当年度年终奖,给全年履行了劳动合同、第二年才离职的职工也发放,应该是合理和人性化的操作。
来源:劳动报
编辑:谢梓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