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筑处非 | 常见的非法集资种类​和套路你了解吗?​

2020-03-12 20:23  

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

(一)预付费消费非法集资。企业以极高的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提示:超过正常消费的预付款或者超过正常优惠幅度的预付款都应警惕。

(二)消费返现非法集资。打着“消费即投资”的旗号,以超过正常的价格销售商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返还购货款方式集资。提示:超过正常商品购买价格的消费就可能是集资的损失。

(三)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等,以投资项目或发售理财产品名义,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提示: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发售理财产品行为属于违法。

(四)原始股非法集资。以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为噱头,向老百姓发售原始股吸收资金。提示:企业在新三板和其他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展示不能称为“上市”,其股权不能自由交易,挂牌企业不得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发售股票。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超过限额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提示: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对外宣传,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六)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养老机构以投资养老项目、办理养老服务“会员卡”、预定床位“预付费”、直接借贷为由,向老年群体募集资金。提示: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前向养老机构缴纳任何资金都存在风险。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假借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为名,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承诺固定回报,向所谓的“社员”吸收存款。

提示:具备产业合作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申请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采取“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原则,向内部社员吸收股金,供社员内部使用。

公安部提醒需要特别警惕的十类“投资理财”项目: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二)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七)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八)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来源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相关阅读

https://img.cjyun.org.cn/a/10210/202003/1d71d7e39be72c9ccf13e6f9a184f65c.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