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 全面禁止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的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食用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符合《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蛙类,以及农业农村部门推广的水产新品种,对其养殖、检疫以及使用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买卖、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五、禁止网络平台、餐饮场所、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提供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六、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商务、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级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负责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市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
九、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居民、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应积极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对非法猎捕、运输、加工、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抵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十、对已经过合法审批但不能继续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的经营业主(农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政策给予扶持,帮助其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受影响情况开展科学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十一、本通告未作规定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在卫生健康领域,有研究表明超过70%的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近些年来,世界各地出现的SARS病毒、埃博拉病毒、中东呼吸综合征等都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而滥食野生动物是人感染病毒的主要途径之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其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高度重视。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3月5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有哪些?
●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主要有以下几类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核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是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的物种。国家和省政府定期对相关名录组织科学评估,调整并公布。
●黄冈市野生动物资源情况
黄冈野生动物种类多样,是华中地区保存最完好的物种资源库和生物基因库,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列入“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名录”,境内现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650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有安徽麝、金钱豹、白头鹤、东方白鹳、中华秋沙鸭、穿山甲等17种;国家Ⅱ级保护有虎纹蛙、大鲵、豺、水獭、勺鸡、猫头鹰等74种;省级重点保护有白猸、猪獾、狗獾、乌梢蛇、大王蛇、环颈雉等116种。
(安徽麝)
(白冠长尾雉)
白头鹤
中华秋沙鸭
麻城三河口獾
夜鹭
王锦蛇
麻城三河口草枯鹰眼疾
蓝喉蜂虎
金眶鸻
东方白鹳
哪些动物不可食用?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范围: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我市目前涉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有各种蛇类、蓝孔雀、白骨顶鸡、豪猪、红骨顶鸡(黑水鸡)、麝香鼠、竹鼠等均已列为禁止食用范围。
哪些动物可以食用?
符合以下条件经依法取得经营利用许可、完成检疫检验手续且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方可食用。
●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规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属于家畜家禽的动物;
●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布推广的水产新品种;
●符合《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蛙类。
对正在进行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养殖企业(户)怎么处理?
●停止许可。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申请。对已经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要依法有序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
●规范移交。对纳入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列名的畜禽及《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蛙类,原主管部门(林业)撤回和注销原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按规定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合法利用。凡存栏野生动物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化工原料、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降低养殖企业(户)损失。
●科学处置。对属于禁食范围且不能转为非食用性利用的,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动物属性和养殖规模,按照《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林函护字〔2020〕50号)分类处理,坚决防止在养待处置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流入市场,防止随意放生而造成生态破坏或野生动物致害事件。符合放生规定的,严格按照程序科学有序放归自然。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确不能采取上述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此次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的主体是谁?
按照全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是做好此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主体,落实属地责任,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和经营者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一定补偿。
七、此次实施退出处置工作的对象范围
●持有合法有效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主体;
●为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业合作社(企业)代养且签订代养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
●2020年2月24日前,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原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
●对无法提供有效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或代养协议的主体。
●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布推广的水产新品种,不在此次退出范围。
●符合《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蛙类,不在此次退出范围。
哪些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和媒体,不得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规定摘录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要求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要举报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居民、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应积极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对非法猎捕、运输、加工、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抵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编辑:谢梓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