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

2020-07-01 19:52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在援助对象上,要综合考虑当地法律援助资源供给状况、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推动法律援助逐步覆盖低收入劳动者,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事项上,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涉及劳动保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共同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通过引导当事人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登录法律服务网等方式进行法律援助咨询,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仲裁院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意见》强调,要规范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对于来访咨询,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人员应当登记受援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受援人法律诉求,对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受援人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

《意见》还从完善工作机制和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对推动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来源:人民网

编辑: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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