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冈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2020-07-03 18:4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江黄冈段实施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5日0时起,在长江黄冈段实行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

二、禁捕期间,严禁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三、对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四、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和妨碍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政府成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义务。举报电话:黄冈市农业农村局0713—8353251;黄冈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0713—8889133。

2020年7月3日

来源 黄冈政府网

编辑 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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