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至30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梅法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石兴佳、石戈蕾等17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石兴佳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等十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石戈蕾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十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钱、聂轶鹏等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扫黑除恶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被告人石戈蕾就读中专时就经常逃学在外、混迹社会。凭借其父亲石兴佳从事建筑业积累的财富,先后纠集被告人聂某鹏、宛某、胡某等人多次实施抢劫、强奸、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石兴佳通过“两次选举”当选为黄梅镇城乡社区党支部书记,后在城乡社区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手段为攫取经济利益,通过划拨宅基地给部分组织成员建设小产权房变卖牟利,牢固将组织成员聚集在一起,为其所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殴打威胁、阻扰施工、煽动群众闹事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40余起,共涉嫌故意伤害、窝藏、行贿等13个罪名,致1人死亡,2人轻伤,5人轻微伤,对黄梅城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扫黑除恶
以被告人石兴佳、石戈蕾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石兴佳、石戈蕾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