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湖北法院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依法从严打击,积极营造氛围等措施,多措并举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围绕“清到底、清干净”的总要求,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5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近日,宜昌市秭归法院对熊某等25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熊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人适用缓刑,并处113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本案违法所得3600余万元全部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组织、领导者熊某及其成员为了组织利益,争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实施寻衅滋事三起,致三人轻伤;为报复他人,以特别残忍手段实施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开设赌场九起,情节严重,抽头渔利共计1800余万元;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一起;为承揽工程,实施串通投标二起,非法获利共计3460余万元,情节严重。同时,该犯罪组织另实施违法活动五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等人形成了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逐渐坐大成势,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开庭审理39人涉黑案
10月12日,常文杰等3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在襄阳市襄州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常文杰、郭明安、庄宗良组织、领导匡付生等多名成员,采取公司化经营模式,有组织的实施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行贿、串通投标、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聚众斗殴、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无证开采、在禁采期开采、使用破坏生态环境等方式非法开采砂石,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对河道的水利安全、河流及沿线生态环境等造成严重损害。为垄断砂石市场,在唐河、白河沿线强行设立黄砂收费站点,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向砂石经营商强拿硬要钱款348万余元,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采取私自印制黄砂调拨单、设置两套账等手段,非法采砂2500余万吨,获取非法收入2.37余亿元。该组织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以及提供的非法保护,在襄州区对唐河、白河砂石行业形成垄断经营、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襄州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涉案人数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高。襄州法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开庭前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由于涉案人数及涉罪名众多,该案庭审预计持续12天。
来源:湖北之声
编辑 毛紫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