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坚决遏制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
黄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建设股原副股长田闽业醉酒驾驶问题。
2019年2月7日20时许,田闽业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黄梅大道黄梅一中附近路段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经鉴定,田闽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22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3月26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5月26日,田闽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02
黄梅县财政局干部雷志强醉酒驾驶问题。
2019年6月17日22时许,雷志强酒后驾驶小车沿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在珞狮南路文馨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雷志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8.02mg/100ml。2019年11月13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雷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4月,雷志强受到开除党籍和降低三个岗位等级处分。
03
黄梅县孔垄镇张河中学原工会主席卢学军醉酒驾驶问题。
2019年6月24日20时许,卢学军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分路镇张垸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卢学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66.19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11月22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5月12日,卢学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04
黄梅县新开镇上五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在荣酒后驾驶等问题。
2019年5月10日12时许,刘在荣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该镇正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测试,刘在荣体内酒精含量为67mg/100ml,属酒后驾驶。2019年5月21日,县公安局给予刘在荣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25日,刘在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05
黄梅县蔡山镇杨世英村普通党员李元杰酒后驾驶问题。
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李元杰酒后驾驶小车行驶至孔垄镇马坊口老猪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测试,李元杰体内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属酒后驾驶。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李元杰系多次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31日,市公安局给予李元杰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2020年8月4日,李元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与党的纪律规矩背道而驰。上述酒驾醉驾问题中,既有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也有村“两委”干部,还有普通党员,但无论是谁,触碰党纪国法,必会受到严惩。全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其严重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带头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积极部署、主动作为,持续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加强“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要把遏制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作为正风肃纪的重点工作来抓,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督促整改,筑牢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坚决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全县纪检监察系统要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严肃查处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持续释放执纪执法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不断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社会风气持续向上向善。
中共黄梅县纪委
2020年10月26日
来源:黄梅县纪委网站
编辑:毛紫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