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近年全省侦破的首例江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的成功侦破,及时铲除长江武汉段黑恶势力企图垄断、控制非法采砂活动的毒瘤。”11月13日,武汉市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评价刘洋团伙非法采砂牟取暴利案。
非法采砂牟取暴利的黑头目获刑20年
盘踞长江流域武汉段,通过非法控制、垄断地下采砂行业牟取暴利。2015年3月以来,为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市场中攫取最大经济利益,刘洋团伙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严重影响了长江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破坏了当地航运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7年11月4日,该案一审开庭,16名被告人均当庭否认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4名律师也将辩护焦点集中于此项控罪,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环节展开激烈交锋。
经过6个小时的交锋,下午3点,法槌敲响,庭审顺利结束。黑恶集团头目刘洋、黄华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张某等14名参加黑社会组织的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3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8年5月28日,该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紧扣“四特征”坐实“三罪名”
2016年的最后一天,该案被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全案的难点仍然在于能否将刘洋团伙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该院公诉部承办检察官紧扣该罪名“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4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刘洋犯罪集团没有专门组织,只是部分成员“就职”于黄华宇所在的拆迁公司。“组织特征该如何体现?”检察官立即同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就“内部组织性”强化收集证据,特别是嫌疑人关于组织内部控制、管理形态的供述。
与此同时,详查账本让该组织“经济特征”进一步显现,结合口供,证实刘洋、黄华宇利用经济利益对手下人实施严格的管理与控制。至于“行为特征”,被害人伤情鉴定、搜出的作案工具及多份被害人陈述足够说明问题。指证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反而成为最大的难点。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害群体本身是违法群体“非法采砂者”,且打砸行为都发生在江面上,周边群众没有具体感受。为破解这一难题,检察官最终决定从刘洋犯罪集团破坏长江生态、危害航行安全及秩序、破坏经济等方面予以认定,建议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国家整治非法采砂的政策规定、群众报警记录等证据。
该案中,对于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则难在对人、钱、事的梳理上。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敲诈勒索金额证据,是两个账本及厚厚两大本银行流水与转账凭证。检察官对照账册、船号、交费日期、船主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现金收条等逐条比对、反复计算。
经过两次退查、两度延长办案期限,在完成了长达140页的审查报告、20多页的起诉书后,2017年6月15日,该院向江汉区法院提起公诉。
特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首要分子刘洋、黄华宇网罗骨干,统一指挥,经常利用其社会关系调集数十人参与作案。为达到犯罪目的,该组织成员分工明确,并对成员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刘洋、黄华宇等人以暴力或以暴力为后盾,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控制长江水域内非法采砂作业,利用非法采砂人员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共计2381船次,聚敛钱财173万余元。刘洋、黄华宇等人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刘洋、黄华宇等人还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多艘船只不同程度受损。
法院认为,刘洋伙同黄华宇纠集、网罗多人,形成较为稳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并通过暴力、威胁、滋扰、打砸、驱赶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武汉市长江流域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水域,对非法采砂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给该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该组织的特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孔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