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建、控制违建,居民饮用水安全都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为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在11月17日的审议中,又有哪些条款可能会得到修改呢?
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将有毒有害物质避免排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一直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注的重点,在审议《武汉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中,就有观点,应该加大城市饮水安全管控。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俊新:应当加大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直接连接”、“工程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等可能严重危害公共供水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
因此,《条例(草案)》拟定:“对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造建筑物、构筑物;挖坑(沟)、挖砂、取土、采石、爆破、打井、打桩、顶进作业;种植深根树木;丢弃垃圾、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和污染物等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草案)》初稿中,曾拟定对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采取控制措施,将房屋合法的部分和违法部分一并管控。实行不予受理房屋交易网签申报;不得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等处罚。
但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对此产生了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将房屋合法的部分和违法部分一并管控,是否合适,值得商榷。最终,经过委员们研究后,一致决定,维持草案的原文。对违法建设房屋实行严格管控。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天文:对房屋合法的部分和违法部分一并控制,可以降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意愿,促使当事人放弃违建或者自行改正,减少社会成本,而且这种管控是有限的、临时的,对房屋正常使用影响不大,违法建设情形消除后即可解除。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物业企业在拆违、控违方面的义务和违法责任进行了约束。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天文:“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执法的,由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其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
来源:经视直播
编辑:郑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