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决定:全面推行!

2020-11-21 07:32  

在11月1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情况。

据悉,我国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今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制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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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中

如何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以避免风险?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 赵振华介绍道:《指导意见》特别规定了一些监管措施,这里重点讲以下四项:一是加强分类核查。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在试点过程中,上海市等很多地方针对不同的情况,实行了分类核查的工作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推进信息共享。刚才刘部长也谈到信息共享是一个“堵点”,《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在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民政局为公证处开通婚姻登记数据,扶贫办为法律援助中心开通贫困户的信息数据,提高了信息核查的效率。四川省等很多地方还建立了部门之间的信息函询协查机制,大大提高了信息共享的力度。

三是加强信用监管。《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按照信用状况,实施精准监管。在试点过程中,很多地方将社会组织成员全面纳入信用管理系统,依托信用体系开展告知承诺制,对信用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允许适用告知承诺制,这样有效降低了风险。

四是规定不实承诺的处理措施。在监管实践中,经常发现骗低保、骗许可等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给不诚实的人“钻空子”,申请人要对承诺负责。所以,《指导意见》规定,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这对当事人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警示和防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办理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行政事项时虚假承诺的,应该如何处罚,有的领域还缺少处罚规则,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通过立法解决。因此,《指导意见》规定,要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来源:综合湖北日报、央视网、新华社、中国政府网

编辑:何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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