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布7起转供电违法典型案例

2021-01-05 11:39  

2018年以来,国家先后6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但湖北省部分转供电主体未执行政府定调价标准,截留降价红利,未将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或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连续两年部署转供电价专项检查,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违规加价等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为维护转供电终端用户权益、降低相关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警示有关转供电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红安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转供电违法加价案

2019年6月13日,红安县市场监管局接某广场商铺经营者投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对商户转供电收取电费时,不执行国家目录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同时捆绑收取其他费用,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

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国网红安供电公司在收取当事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电费时,已分四次及时同步执行了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价标准,但当事人自2015年8月管理所辖商圈转供电以来,均一直以预存电费的方式,按1.2元每千瓦时(含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供电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损耗、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等费用)的标准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没有按规定及时同步执行政府定调价(降价)标准,多收终端用户电费金额合计163867.12元。2019年8月,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3867.12元、罚款40966.7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江陵县某公司转供电违法加价案

2019年9月,江陵县市场监管局在转供电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涉嫌以高于国家定价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违法行为。经查,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该公司对85户转供电用户中的83户按照1.2元/度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另外两户按照0.95元/度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

江陵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多收电费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该公司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转供电实际收费2878553.25元,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调电价(应下调5次电价),累计多收转供电电费820931.78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当事人及时退还了全部多收价款,江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00元。

宜昌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当事人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分别按照1.3元/千瓦时、1.2元/千瓦时、1.1元/千瓦时的电费标准,对某农贸市场内13家商户和另一农贸市场23家商户共计36家一般工商业用户收取电费1211714.7元。期间未执行政府5次定调价(降价)标准,累计多收电费381903.35元。

截至2020年6月22日,当事人共清退违规收取的电费金额381903.35元。2020年8月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8190元。

黄石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对经营场所内的商业经营户以1.3元/千瓦时(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和0.783元/千瓦时(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标准收取电费,期间未执行政府5次定调价(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标准,累计多收电费93355.92元。黄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全额退还了多收价款,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某购物中心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经查,当事人系本地区一大型商业综合体,共有360个商场内专柜和6个街面商铺租赁给他人经营,并由当事人单独安装电表收取电费。当事人在收取上述商户电费时,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自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按商场内专柜0.8元/度+0.4元/度(空调、照明等共用设施电费)、街面商铺1.2元/度的标准,超政府目录电价多收电费1495657.6元;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底,多收取上述商户电费24392.89元。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全额清退多收价款,并处以80000元罚款。

武汉某孵化器有限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4月开始,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加计分摊其转供电成本,在电价中合并捆绑收取。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按1.2元/度标准向园区内经营者收取电费,其中转供一般工商业用电多收223728.70元,转供大工业用电多收1712892.55元,两项共计多收电费1936621.25元。

鉴于当事人已退还多收电费,并已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618746.66元。

襄阳市樊城区某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对经营户以1.45元/千瓦时和1.27元/千瓦时收取电费,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对经营户以0.9元/千瓦时收取电费,期间未执行政府5次定调价(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标准,累计多收电费609904.99元。襄阳市樊城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全额退还了多收价款,并给予罚款561344.7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湖北市场监管

编辑: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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