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警方一天奔赴三省刑拘三人

2021-03-08 11:25  

2月27日,蕲春县漕河镇一居民被人以兼职网络刷单的形式诈骗现金20余万元。接到报警后,蕲春县公安局漕河刑侦中队立即开展工作,民警通过调查发现,被骗钱款中有部分资金流入安徽池州青阳县居民汤某虎的银行账户中,进一步调查发现,在收到赃款后,该账户有取现后销户的记录。漕河刑侦中队办案民警立即赶往青阳县展开工作,并于3月4日在当地警方支持下,抓获犯罪嫌疑人汤某虎。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3月4日上午10时许,蕲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远赴广州市白云区,抓获一名涉嫌“帮信”的犯罪嫌疑人毛某峰(男,36岁,浙江省衢州市人)。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毛某峰如实交代了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使用微信为电信诈骗团伙涉案资金进行转账分流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毛某峰已被蕲春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相关案件正在深挖中。

3月2日,蕲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联合蕲州水陆派出所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锁定一起为电信诈骗嫌疑人提供银行卡及帮助洗钱的涉案线索。3月4日,办案民警根据此线索,远赴河南濮阳清丰县抓获一名贩卡犯罪嫌疑人张某磊,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磊如实供述了其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涉案资金支付结算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汤某虎已被蕲春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帮信罪”呢?

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自身“两卡”不应出售,

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

生财有道,

切勿以身试法!

四大惩戒措施:

1.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来源:艾都警事

相关阅读

https://img.cjyun.org.cn/a/10210/202103/c8d6065412c5a66b640cd4111a76710a.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