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组织开展普查,摸清全省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全省和各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3月17日,湖北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暨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
湖北特定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和气候水文条件,导致地震、地质、气象、水旱、森林火灾等主要自然灾害类型均有不同程度发生。为此,湖北首次聚合23个涉灾行业部门,协同开展以县为单位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首次实现自然灾害风险要素的“全集”调查。
普查对象
涉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普查内容
既包括多个自然灾害类型的致灾要素调查,也包括房屋建筑、交通设施等重要承灾体要素的调查,还涉及历史灾害、综合减灾资源(能力)的调查,主要自然灾害、次生安全生产事故等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自然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通过实施普查,建立健全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分类型、分区域、分层级的省级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多尺度隐患识别、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制图、风险区划、灾害防治区划的技术方法和模型库,开发综合风险和减灾能力调查评估信息化系统,形成整套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与常态业务工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目前,咸安区、公安县、夷陵区等3个国家试点县(区)主要灾害致灾调查进展顺利,已形成了一些特色经验。
全省5月至9月开展调查工作,11月底前汇总形成全省调查数据集。
2022年完成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集。
延伸阅读
2020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20年至202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
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什么重大意义?普查对象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在时间上是怎么安排的?要如何组织与实施?一起来了解:
附: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海报
来源:湖北日报、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普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