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廖姓律师乘车经过某城市快速路时,遇上严重拥堵,原本10分钟左右的车程走了45分钟,付了10元通行费。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认为路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退回5元费用。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最低通行时速要求,因此构成不违约。
显然,这是一场打不赢的官司。虽然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是路桥公司并没有和车主约定最低车速,就算道路严重拥堵,车主们在高速路上“办车展”,也与他们无关,到了收费站,该交多少还得交,一分也不能少。
况且,国内也没有先例。近日,西安绕城高速因路面整修,导致“高速”变“低速”,有车主认为自己支付了高速等费用却无法享受高速的服务,因此要求减免费用。当地交控集团回应称,减免缺乏依据,国内也无先例,故不宜实行减免。
还好,法院在驳回廖先生起诉时也认为: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个伏笔埋得好,有水平。确实,当高速公路发生严重拥堵时,应该考虑减免通行费。
一方面,车主这种要求合情合理。车主为什么不走免费的普通公路,而是选择付费走高速公路?就是看中速度啊。要是高速公路无法保障车辆通行速度,按道理是不是应该少收点呢?就像商场里的商品,残次品肯定要降低,否则谁买?至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最低通行时速要求,也不是永远不能改。
另一方面,这种要求可以倒逼高速公路经营者更加注重用户体验,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有些时候,拥堵是高速公路经营者单方面造成的,比如说到了年底集中修路,就是不顾用户体验的一种表现。假如,严重拥堵让高速公路经营者收不到钱,他们肯定会掂量一下,想办法错开修路时间,避免集中上马。
问题摆了出来,如何才能保证共赢,值得各方探讨,不能只维护单方利益。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