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月10日上午9时许,杨浦区沈阳路41弄3号楼居民蒋女士外出回家时,被从天而降的一袋生活垃圾砸中头面部,其中多枚陶瓷杯碎片划破了她的左脸颊,当即血流如注。
经鉴定,蒋女士眼角右侧有一处2.7厘米长的裂伤,在医院缝合6针,前额还有一处0.5厘米长的擦伤,构成轻微伤。
与此同时,3号楼301室的住户於某某出门上班,下楼到车库里推上电动自行车。从车库里出来经过楼道口时,他看到一名老人坐在地上,对周围人嚷道自己被垃圾砸伤了。察觉到那包垃圾正是刚才自己扔下来的,於某某感到很害怕,不过他没有任何反应,竟骑上电动自行车径直离开。
民警接到报警后,和社区干部一起展开排查。该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公共视频录像和抛物落点可以判定,垃圾系从8楼以下楼层的01室内抛出,便逐层逐户重点对01室展开排查。
於某某出于侥幸心理,始终不配合走访排摸。不过,警方仍然锁定了证据,确认301室内当时只有於某某一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3月2日晚将於某某抓获。
在证据面前,於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在法庭上,他供述称,事发时,他正计划下楼上班,本可以顺手把垃圾带下楼,却因为“一时手快”,就打开厨房窗户,从窗口“直接扔出去”。
在庭审中,公诉人和於某某的代理律师均表示,希望本案能产生更多教育意义,“希望飞来横祸之灾,有本案之鉴,由本案而止。”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