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1-08-06 16:5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防控物资价格基本稳定,防止乱涨价、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对全县各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各经营者,特别是生产和销售米面粮油、蔬菜、肉品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用品的经营者(超市、药店等),要合理定价,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在经营过程中如有发现进货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要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说明,同时请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准确提供相关商品的价格信息。

三、各经营者要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四、各经营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各行业协会商会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价格监管,加强行业的价格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对照以上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请各经营者在关键时刻体现社会责任感,组织供应好群众需求大的商品,让群众能顺利购买商品。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巡查,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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