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公安局关于扣留车辆报废处理的公告

2022-01-02 09:10  

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被蕲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其驾驶人、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按规定接受处理,并在2021年9月20日发出公告期满3个月内,仍然未到交警部门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依法对扣留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蕲春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蕲春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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