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富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春节刚过,随着企业复工复产,道路货物运输逐渐复苏,值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一定要守法经营。
01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无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伪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运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04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05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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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 限定标准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