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浠水警方连续破获了两起“小微车辆”交通肇事逃逸案,有效打击了肇事逃逸分子的嚣张气焰,捍卫了法律尊严,为受害群众伸张了正义,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
下面,一起来看下案件回顾:
案例一:
光天化日下
撞倒老人后扶到路边就走了?
5月6日上午10时许,在余堰街路段发生了一起逃逸事故:一老人被摩托车撞倒,摩托车驾驶人将老人扶至马路旁后,立马躲避现场拦截的群众驾车逃离,留下老人在路边痛苦呻吟。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长黄翔高度重视,当即作出指示,“肇事逃逸者完全视生命于不顾,必须全力侦破此案,还百姓公道!”,交警大队总支成员、事故中队长刘本德迅速抽调骨干警力赶赴现场,全力侦破案件。
办案民警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并围绕视频中肇事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了追踪,成功锁定了嫌疑人和肇事摩托车,但因为摩托车无牌照,并且嫌疑人戴了口罩,无法看清脸,要想把他找出来,可谓是大海捞针。
为了早日揪出肇事者,办案民警周武、辅警周松放弃休息,加班加点,沿肇事摩托车行驶方向一路追踪,10多公里的路程,办案人员对沿途路面住户和店铺逐户走访,沿路查看社会监控、雪亮工程卡口,寻找线索,经过近10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民警发现肇事司机最终消失在洗马方向七里冲村路段。但此处周边涉及5个村,如何排查?
为尽快破案,围绕该条线索,事故中队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大量的视频信息和研判讨论,最终锁定了肇事司机很有可能在枫杨坳村或念子庵村。
嫌疑人吴某杰及肇事车辆
5月8日上午,办案民警立即联勤联动洗马派出所,在枫杨坳村、念子庵村等村干部的大力支持下,办案民警逐户开展走访摸排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当天下午4时许,办案民警在嫌疑人吴某杰家中成功将其抓获归案。面对出现的民警,吴某杰对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二:
万家灯火时
撞小孩后回个头就走了?
5月5日晚20时许,在新华正街丫杈街路段,一小孩奔跑横穿马路时,撞上逆行的电动车,电动车驾驶员前行数米才停下,回了个头便离开现场。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
由于天黑的缘故,加上电瓶车非法加装了挡风板,无法看清肇事司机,肇事车辆也没有车牌,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一定难度。当晚,办案人员对现场周边进行调查,走访目击证人,并沿线查找肇事者逃逸的路线,寻找破案证据。经过一夜追踪,成功锁定肇事车辆在学堂路一带。次日,民警高洋带领辅警曾朗、占湘元,通过对学堂路沿街店铺走访摸排、调取沿街商铺监控的方式查找肇事人。
嫌疑人王某到案
当天下午,办案民警在某手机店门口发现一辆与肇事车辆特征相似的电动车,进店调查时成功锁定嫌疑人王某。经询问,王某对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两起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之中,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吴某杰、王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怎么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平安浠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