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修复,蕲春法院助企业“凤凰涅槃”

2022-05-29 15:32  

为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积极纠正失信行为,蕲春法院首次适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违法失信企业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杨某因经营湖北某科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自2011年起,先后以借款、担保等方式与管某发生借贷关系,合计660万元。因杨某到期未归还借款,管某向蕲春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湖北某科技公司支付借款660万及利息978.26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蕲春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据调查知悉,湖北某科技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已于2016年停产,该公司财产和股权已被另案查封冻结,无法处置。该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因本案被执行人为企业,且涉案标的额巨大,为了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该院在做出失信惩戒的同时,向其告知信用修复途径。随后,湖北某科技公司与管某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自2021年4月起该公司由管某承包经营,70%收入用于偿还管某债务,30%收入偿还公司其他债务。

今年4月,湖北某科技公司向该院报告其已经完成经营整改,企业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因该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公司经营发展受到影响,遂向该院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湖北某科技公司积极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的公司账户,并屏蔽失信信息。鉴于该公司经惩戒教育后知错纠错,该院于5月11日将湖北某科技公司的失信信息予以屏蔽。

信用修复是一种容错机制和救济途径,是为了引导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下一步,蕲春法院将在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激活企业“再生细胞”。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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