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产品合格率堪忧 空气净化器市场“杂草丛生”盼净化

2016-12-02 10:33  

伴随着冬日供暖季的到来,一些地区再度为雾霾困扰,空气净化器和宣称有空气净化能力的产品也受到了居民的追捧。热销背后,这些产品的净化能力却不容乐观。

市售产品合格率堪忧

  夏普也上黑榜

今年3月1日起,被称作“新国标”的GB/T18801-2015《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正式生效,我国对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评价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然而,时隔8个月,空气净化器市场依然远未真正“净化”。

10月20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网购空气净化器比较试验结果显示,50个品牌的样品中,有11个样品安全指标未达到要求,21个样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新国标要求,存在问题的产品共计26个,占总数的54%,其中不乏夏普等名牌。

同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首次被列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空气净化器产品,56家企业生产的61批次中有14家企业生产的15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不合格率超过两成。

11月14日,中消协对24款空气净化器进行的测试显示,样机在主要性能上存在较大差距,颗粒物净化能效、甲醛净化能效项目,不同样机间最高均相差5倍,净化寿命最高的样机可达82个月,最低的仅为2个月,此外,一些空气净化器虽然标称具备除甲醛、除菌功能,也缺乏相关数据及权威机构认证。

空气净化器在新国标面前纷纷“栽倒”,其实并非没有前兆。2015年年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新旧国标的过渡期里对空气净化器产品按照当时已经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新国标进行了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显示,43批次样品中,有32批次产品标称了适用面积,7批次产品的实际适用面积与标称不符;2批次产品未标称适用面积,但标称了颗粒物洁净空气量;9批次产品未标称适用面积,也未标称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除霾新武器?

  “类”空气净化器功效有限

空气净化器在冬日的家用电器消费市场上供销两旺,一些宣称自己带有空气净化功能的电器也成了“香饽饽”,那么这些电器的净化效果如何呢?

宣称能去除PM2.5、净化空气功能的负离子发生器是市场的新“宠儿”。然而,上海市消保委对本市流通领域销售的负离子发生器开展的比较试验结果显示,这些负离子发生器的净化功效有限。

消保委测试的15件样品均在其销售的网站页面上宣称可净化空气,去除粉尘、PM2.5、烟雾等颗粒物,其中4件样品在网页或外包装上注明了商品的适用面积,分别是3至5平方米、8至12平方米、12平方米、16至24平方米。

测试结果显示,15件样品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水平不如人意,远未能达到产品标称水平。所有样品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均小于10立方米/小时,适用面积均小于0.7至1.2平方米。

室内环境及微生物污染控制方面专家、同济大学教授李振海指出,消费者应正确认识空气负离子对室内空气中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有限的辅助净化能力,“单纯采用负离子技术的负离子发生器产品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空气净化器。”

有意思的是,市场上连吸尘器产品都开始宣称自己有净化空气的功能:TEK品牌吸尘器的页面上称其产品“活性炭HEPA组件,过滤的不是空气,而是美丽与健康”,丹麦力奇品牌的吸尘器称其“具有过滤系统,吹出来的风比空气干净”,三星品牌吸尘器的销售页面称“不是所有的吸尘器都可以净化空气”……

宣称吸尘器具有净化空气的效能,这样的说法是否经过实验的测试?在上海市消保委举行的约谈会现场,企业打起了“太极拳”:TEK品牌方称国内并没有相关的标准,属于“法无禁止即自由”;三星品牌方称页面是经销商自己写的,并非是品牌自有渠道。

动辄“打擦边球”

  商家频频误导消费者

专家指出,面对爆发式增长的空气净化器市场,企业不能动辄“打擦边球”、误导消费者,作为销售平台也因尽责把控店铺的宣传和产品的质量,净化市场要看“心”;对消费者而言,面对尚属于新事物的空气净化器产品也要增强消费知识,学会比较和了解空气净化器的“芯”。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企业要对广告宣传上的标语负责,不能“想写啥就写啥”,标语上的内容不仅要有实验数据的支撑,还要符合新《广告法》的要求,不得使用一些极端化的词语。

北京市消协也指出,网购平台运营方不仅要严格监控本平台销售空气净化器的产品宣传,避免出现一些夸大产品性能的宣传用语,还要建立能够把控平台第三方经营者销售商品质量的机制,建立快捷的消费纠纷解决渠道。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实验室主任沈浩说,目前市场上家用空气净化器产品良莠不齐,有的未按国家标准给出颗粒物CADR值,而是采用“去除率”的说法,但所谓的“去除率”受实验空间、时间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反映产品真实净化能力,只是商家制造的噱头,空气净化的能力关键还得看CADR值。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空气净化器行业联盟领衔首批10家空气净化器企业在上海市产品质量逐级提升示范平台上,公开了30款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提升示范承诺,这些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承诺在向社会公开的同时,也接受社会监督。这一平台除了企业的公示内容外,还加载了监管部门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风险预警和消费指南,实现消费者产品质量信息“一网知”,有效增强质量信息透明度。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 谢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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