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检察院首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办案

2022-09-29 14:43  

9月16日,经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商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此前,审查逮捕期间,该院对商某某适用了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有效地化解了矛盾。该案是黄梅县检察院积极探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的首例案件。

2022年7月,黄梅县检察院受理了商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致使刑事和解迟迟未能进行。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梳理案件、与当事人沟通发现,缺乏信任和可靠保障是赔偿难的症结。于是,承办检察官向被告人商某某及被害人亲属详细介绍了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的内容,最终打消了双方的疑虑。经过多次沟通,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检察官结合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计算出了赔偿金数额。经检察机关通知,被告人商某某到黄梅县公证处提存了赔偿保证金。

9月15日,在承办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黄梅县公证处凭和解协议书,将赔偿金支付给了被害人宛某某亲属。随后,黄梅县检察院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书与谅解书,并发出量刑建议调整书,将原量刑建议减少刑期四个月,建议法院判处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黄梅县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今年9月,黄梅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联合会签的《黄梅县人民检察院黄梅县司法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目的是保证轻微刑事案件受害人获得赔偿权利的同时,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从而促进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

来源:黄冈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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