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26期:党员干部必须坚持公私分明

2016-12-06 10:38  

北宋文豪苏东坡在谪居黄州期间所作的《前赤壁赋》中有云:“且夫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个中道理再简单不过,无论是公款还是私财,只要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就决不能据为己有。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还要坚持党性原则,敢于对公私不分的人和事说“不”,坚决抵制不良风气。

余某,中共党员,A市某单位党组书记、局长。2005年至2014年,余某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先后将应由个人支付的招待费用、烟酒费用、旅游购物费用等共计40余万元,分别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和他人支付、报销。因还有其他严重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合并处理,余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纪律溯源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是典型的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对此,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都有明确规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由于本案发生在2016年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情形外,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都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廉政短评

北宋文豪苏东坡在谪居黄州期间所作的《前赤壁赋》中有云:“且夫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个中道理再简单不过,无论是公款还是私财,只要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就决不能据为己有。本案中的余某公私不分,不仅假公济私,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报销,还变本加厉,非法侵占私人财物,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两全其美”地将公款私财都收入囊中。究其原因,余某公私不分、假公济私固然是主要动因,但被侵占对象甘当“冤大头”,被余某假私济私,显然存在不坚持原则或妄图借此谋取不当私利的嫌疑。此类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败坏党的形象,带坏社会风气,党章党规党纪决不容许。反思此案,警钟长鸣:一方面,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始终追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高线”,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还要坚持党性原则,敢于对公私不分的人和事说“不”,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决不与狼为伍、沆瀣一气。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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