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今日开庭 “拐骗”还是“拐卖”?律师解读量刑争议

2023-04-07 15:18  

4月7日14时30分,孙卓、符建涛被拐案将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龙因拐骗孙卓、符建涛两人涉嫌拐骗儿童犯罪。

2022年6月,孙海洋曾在微博发布了一张检方的量刑建议书

对于寻亲家长普遍认为该案件存在拐卖儿童的情况,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杨维立律师向长江云新闻记者介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和适用罪名是基于侦查取证后的案件事实。“我们相信公安机关穷尽了所有侦查手段,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是否存在买卖协议、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物证、书证后,最终可能确实没有找到能够证明被告人有‘买卖儿童’行为的有关证据。基于这样最终的侦查结果,公诉部门依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基本原则,对吴某龙以拐骗儿童罪提起公诉,是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治国的要求的。”

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杨维立律师

杨维立律师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但在形式上略有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故检察机关建议对吴某龙以拐骗儿童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属于顶格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而吴某光虽然有累犯的量刑情节,但不属于窝藏、包庇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检察机关建议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亦无不当。

杨维立律师告诉长江云新闻记者,刑法上“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也应当相互区别。拐卖儿童罪通常有出卖行为,侵犯的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而拐骗儿童罪通常是供自己或他人收养,侵犯的是他人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从主观来看,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贩卖被拐儿童来牟利,主观恶性较重;从客观上看,拐卖儿童罪不仅包括贩卖被拐儿童的行为,还包括了绑架、收买、接送等行为,兼具“拐”与“卖”的双重属性,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拐骗儿童罪,且多数拐骗儿童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者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也造成了法定量刑的区别。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拐骗儿童罪则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杨维立律师认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没有按照“幅度量刑”的方式提出,而是代以确定的刑期,该举有影响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依照《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第五条之(二)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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