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47万元!黄冈通报四起典型案例

2023-04-18 16:08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量,黄冈市应急管理局选取四起企业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分享给大家,一起以案学法。

案例一: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0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执法组+专家组”双组执法行动时,发现辖区内某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涉嫌存在“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提请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对该案进行“重大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结果】  

经案件审理会议审理决定,黄冈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就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终合并作出处人民币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31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危险化学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嫌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厂区内北侧有自建库房、更衣室、邻硝基氯化苯储罐;污水处理站动力中心东侧违建危废库;合成二车间南侧自建双锥干燥机厂房,合成一车间北侧自建切片厂房;甲类仓库四周均为企业自建库房;综合楼南侧控制室无安全设施设计;控制室设计为单层建筑,实际建设二层,动力中心西侧改为机修厂房,合成二车间东侧有自建配电间,与设计不符”等“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提请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对该案进行“重大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结果】  

经案件审理会议审理决定,黄冈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就该企业“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终合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违法事实另案处理。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案例三: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8日,麻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晏某某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零售点仓库内“存放烟花爆竹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违法行为。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零售点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定储量为300箱/300KG,但其仓库内存放有烟花爆竹共计816箱,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和限量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麻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就该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案例四: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4日上午10时许,麻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掌握情况,执法人员对该零售点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中切车间内正在高处进行行吊机台维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麻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就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黄冈应急管理、黄冈日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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