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截止2023年5月5日,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被扣留的各类型机动车,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接受处理的,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有效证件(机动车暂扣凭证、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到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拆除,报废等处置。
特此公告
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5月5日
来源:黄梅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