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 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
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进一步激发全市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努力提升文艺创作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推动我市文艺创作大发展大繁荣,推进黄冈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工作职责和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文艺精品创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三条 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扶持文艺精品创作以项目资助方式进行。
重点资助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自觉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弘扬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的作品。
重点资助秉承正确的历史观,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弘扬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表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团结奋斗形成的伟大精神的作品。
重点资助深入挖掘中华文化底蕴,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时代内涵的作品。
第四条 黄冈市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以下简称项目扶持)实行届期制,以四年为一届。在届期内,分年度依次对文学、艺术(仅指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剧本、网络视听创作项目进行扶持。
对指令性文艺项目、优秀文学期刊和优秀文艺类网络传播平台的扶持,不受年份限制。
第五条 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每年度扶持金额及相关费用,按上年度结存资金的6%安排。为确保扶持资金均衡利用,根据可用资金额度,可适当调配年度扶持项目组成。
第六条 项目扶持坚持以出作品、出人才为最高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项目扶持的申报、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 项目扶持对象:
(一)黄冈市内的单位和个人创作、出品的原创文艺作品。
(二)黄冈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与市外单位和个人共同创作、出品,且共同拥有版权(著作权)的原创文艺作品。
(三)在黄冈市内创办的拥有公开刊号或内部准印证的文学期刊和依法登记注册的文艺类网络传播平台。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对申报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重大现实题材文艺作品优先扶持。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受扶持的文艺精品创作项目必须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做到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
第十条 项目扶持范围:
(一)指令性文艺项目扶持
1.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大现实题材文艺创作;
2.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和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认为有必要对已经获得省级以上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进行再扶持的项目。
(二)出版项目扶持
1.文学作品集出版,包括单部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散文,中短篇小说集、报告文学集、散文集、诗歌集、文学评论集、儿童文学集、民间文学集;
2.艺术作品集出版,包括音乐作品集、舞蹈作品集、美术作品集、书法作品集、摄影作品集(含音像作品集、评论作品集);
3.剧本作品集出版,包括舞台剧剧本集、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集、广播剧剧本集以及它们的合集。
(三) 创作项目扶持
1.文学作品创作,包括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散文、长诗、文学评论、儿童文学、民间文学;
2.舞台剧(含大戏、小戏)剧本、电影电视剧(含微电影)和电视艺术片(含纪录片)文学剧本、广播剧剧本创作;
3.音乐(含歌曲、乐曲、戏曲音乐)、舞蹈(含单人、双人、三人舞和群舞)、美术(含雕塑)、书法(含篆刻)、摄影作品创作;
4.网络视听(含网络长篇小说)作品创作。
(四)平台项目扶持
1.优秀文学期刊的编辑出版发行;
2.优秀文艺类网络传播平台(含纯文艺性质的微信公众号、视频号)。
第十一条 受扶持的文艺精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指令性文艺项目,应为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根据创作规划,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大现实题材文艺创作项目。仅限于文学、戏曲、影视、美术、音乐方面的创作。
获得省级以上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作协、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及其对应的省以上机构和国家艺术基金明确列入扶持的项目。
(二)出版文学作品集仅限于已经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的文学作品。
(三)出版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作品集,仅限于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或入选省级以上竞赛、展演、展出,并与出版社达成出版协议的个人(含与他人合作)作品集。
(四)出版舞台剧剧本、影视文学剧本、广播剧剧本集应为已公演、公映、公开播出,并与出版社达成出版协议的个人(含与他人合作)作品集和集体汇编作品集。
(五)文学作品创作应为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
(六)舞台剧剧本创作应为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和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认可的以有关方式通过评审、达到投排标准的剧本和在扶持评审开始前已经公演的剧本,影视剧剧本创作应为作者已经与制片方签约立项或正在投拍的剧本,广播剧剧本创作应为作者已经与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签约立项或正在录制的剧本。
(七)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作品应为在省级以上报刊、广播电视机构发表、播出,或代表黄冈市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展演、展出,获得奖项的作品,或入选国家级竞赛、展演、展出的作品,上述作品应形式完备。
(八)网络视听作品应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机构播出或在知名网络平台首发、传播,导向积极向上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作品;网络长篇小说应为在知名文学网站公开发表且已完结的作品。
(九)优秀文学期刊应为发表本地作者尤其是青年作者作品多、连续出刊未中断、首发作品被上级刊物转载较多的文学期刊;优秀文艺网络传播平台仅限于发表公众文艺作品且总点击量、总阅读量高的专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视频号。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成立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扶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项目扶持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文艺科、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市扶持工作机构负责组建专家库,专家库由市内外文艺评论家、作家、艺术家和相关艺术门类的专业人士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在扶持项目评审之前,市扶持工作机构在有关方面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完结之前,评委名单不得公开。
第五章 申 报
第十五条 在项目评审之前,市扶持工作机构向社会发布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人)通过所在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市直申报人通过市文联)向市扶持工作机构申报。
申报人必须德艺双馨,无不良征信纪录和违法乱纪记录。
第十六条 每个申报人在同一届期内,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的同类型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受到两个方面的扶持。同一申报人同类型项目不得连续两届获得扶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所列具体项目的申报数量大于等于本办法规定最大扶持数量三倍的,按规定的最大扶持数量评审;申报项目数量小于最大扶持数量三倍且大于等于3件的,按申报项目数量的三分之一取整后评审;申报数量不足3件的,则取消该项目的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填写《黄冈市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同时提交相关作品和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报指令性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的须提交与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签订的创作协议书或相关纪要,获得省级以上扶持的书面通知或相关协议。
(二)申报出版文学作品集项目扶持的须提交公开发表作品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
(三)申报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个人作品集出版项目扶持的须提交在省级以上报刊、广播电视机构公开发表、播出的证明原件或入选省级竞赛、展演、展出的证书原件和出版协议。
(四)申报舞台剧剧本、影视文学剧本、广播剧剧本集出版项目扶持的应提交已公演、公映、公开播出的证明资料和出版协议。
(五)申报文学创作扶持的须提交公开发表作品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
(六)申报舞台剧剧本创作扶持的须提交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和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认可的有关机构的评审意见或已经正式公演的证明材料,申报影视剧剧本创作项目扶持的须提交与制作机构签订的拍摄协议,申报广播剧剧本创作项目扶持的须提交与国家许可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签订的录制协议。
(七)申报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创作扶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展演、展出、播出的获奖证明和创排资料。
(八)申报网络长篇小说、网络视听作品的须提交首播或首发原始链接以及点击量、转载量、跟帖量等体现社会效益的相关材料。
(九)申报优秀文学期刊扶持的须提供申报年度及前三年的刊物原件和转载作品刊物原件,申报优秀文艺类网络传播平台扶持的应提供有效链接和所发文艺作品的总点击量、总阅读量、转载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评审分为预审、复审、终审等环节。
(一)预审。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和市文联接受项目申报后,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好中选优原则进行筛选,然后向市扶持工作机构申报。市扶持工作机构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
(二)复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进行复审,以投票方式确定复审合格项目。通过复审的项目数量与本办法规定项目扶持数量之比不得超过2:1。
(三)终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行终审,对申报项目的意义、可行性、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受扶持项目建议名单,并对通过终审项目逐一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对预审、复审、终审每个环节认定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扶持项目申报人被抽选为评委的;
(二)评委与扶持项目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评委与扶持项目申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四)评委与扶持项目申报人同属一个单位的;
(五)其他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市扶持工作机构综合评审委员会意见,报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和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审批后,发布扶持项目,同时公布评委名单。
第七章 扶持额度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受扶项目实行数量限制和额度管理:
(一)扶持指令性文艺项目的数量,根据按本办法确定的年度扶持项目落实之后的结余资金额度确定,一般单项最大扶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最小扶持额度不少于1万元。
对重要的指令项目,可在创作阶段先行扶持。
(二)扶持出版文学作品集项目每届不超过10部,每部扶持3万元。扶持文学创作项目每届不超过15部,其中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散文每部扶持2万元,发表中篇小说,每部扶持1万元,发表500行以上的诗歌、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散文、及文学评论和儿童文学、民间文学作品每篇扶持0.5万元;在省级报刊发表的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散文每部扶持1万元,发表中篇小说,每部扶持0.5万元,发表500行以上的长诗(含组诗)、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散文、及文学评论和儿童文学、民间文学作品每篇扶持0.3万元。
(三)扶持出版美术、书法、摄影作品集项目每届每类不超过2部,总数不超过6部,每部扶持4万元;扶持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创作每届每类不超过5部,总数不超过15部,美术、书法作品每件扶持1万元,摄影作品每件扶持0.5万元。
(四)扶持舞台剧剧本、影视文学剧本、广播剧剧本集出版项目每届总数不超过5部,每部扶持3万元。扶持剧本创作项目每届总数不超过10部,其中舞台剧大戏剧本、电影文学剧本、二十集以上的电视连续剧和广播连续剧剧本、十集以上电视艺术(纪录片)剧本每届扶持总数不超过5部,每部扶持5万元,微电影、单部电视剧、单部电视艺术纪录片、单部广播剧、舞台剧小戏剧本每届扶持总数不超过5部,每部扶持2万元。
(五)扶持舞蹈创作项目每届不超过5件,每件扶持1万元。扶持出版舞蹈作品集每届不超过2部,每部扶持3万元(其中音像作品集每部扶持5万元)。
(六)扶持音乐创作项目每届不超过10件,每件扶持0.5万元。扶持出版音乐作品集每届不超过2部,每部扶持3万元(其中音像作品集每部扶持5万元)。
(七)扶持网络视听作品项目每届总数不超过15部,其中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总数不超过5部,每部扶持3万元。网络艺术专题片、网络视频、网络音频总数不超过10部,每部扶持1万元。扶持网络长篇小说创作,每届总数不超过5部,每部扶持1万元。
(八)扶持文学期刊和文艺类网络传播平台每年不超过2种,文学期刊和文艺网站扶持3万元,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扶持0.5万元。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为扶持项目的作品,在出版、上演(映)、展出等活动中应注明其为“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受扶持项目参加上级部门评奖和扶持资金项目评审时,享有优先推荐权。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为扶持项目的申报人,应与市扶持工作机构签订《项目扶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受扶持的文学作品出版项目由市扶持工作机构集中安排出版。其他受扶持的出版项目可由市扶持工作机构统一安排出版,也可自行负责出版,自行出版的应该接受市扶持工作机构有关版式和公共内容的统一安排。自行出版完成后,由项目申报人提出验收申请,市扶持工作机构组织评审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扶持资金由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直接一次性足额拨付到项目申报人。验收时认定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项目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不予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扶持资助资金应用于直接与项目有关的方面,包括出版印刷、创作及研讨等。扶持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浪费。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扶持项目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书面报告市扶持工作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对扶持资助的文艺作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介,并享有无偿用于公益的使用权。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申报的项目一经认定存在剽窃行为或版权纠纷的,无论是否被评为扶持项目,一律取消资格,如扶持资金已拨付,须全额退回,并将该项目申报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市扶持工作机构永久不再受理与该申报人有关联的申报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0日印发的《中共黄冈市委宣传部 黄冈市文化艺术基金会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办法》(黄宣发〔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