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黄冈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黄政规[2016]1号),本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黄冈市公安局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鞭”区)为:东起南湖路与世纪大道交汇处,沿世纪大道南端,南至沿江大道,西以沿江大道为界,西北至新港北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北沿新港北路,至黄婆汊路与三台河交汇处,沿三台河西岸,东至三台河与南湖路交汇处的围合范围。
二、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三、未列入“禁鞭”区的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所在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四)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场所;(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四、在“禁鞭”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由公安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冈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