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蕲春高铁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2023-08-03 15:25  

关于公开征求蕲春高铁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鄂发改规[2021]3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和《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法规(2014)70号)等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县发改局拟对蕲春高铁南站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制定收费标准(试行)现公示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汽车:载客7座以下小轿车或吉普车。1小时(含)以内收费标准3元;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20元。2、中型汽车:载重2吨以下或载客19座(含)以下的各种机动车。1小时(含)以内收费标准5元;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22元。3、大型汽车:载重2吨以上或载客20座(含)以上的各种机动车。1小时(含)以内收费标准8元;1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限价25元。

二、对停车30分钟内(含)的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三、计费时段:按1小时计费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按4小时计费的,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收。

四、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享受停车八折优惠。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年。

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如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或用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蕲春县发展和改革局价费管理股。

联系电话:0713-7237855

电子邮箱:234124089@qq.com

来函地址:齐昌大道11号

蕲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21日

来源:蕲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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