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罗田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依据《罗田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禁用区划定范围为凤山城区,包括主城区、城南新区、经济开发区,具体范围为东自塔山公园经三里桥村、登场坳村至黄道山村三组(含三组),南到朱家河至义水河交界以北,西自长源污水处理厂沿义水北路至党家山以东,北至饼子铺村三组(含三组)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场(厂)内机械、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打桩机、牵引车、摆渡车、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实施要求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二)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修、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来源:罗田县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