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漕河城区严管路段
开展市容环境大整治的
通 告
为推进美丽城乡建设行动,巩固城镇管理“百日攻坚”行动成果,推动百万蕲春人民共同参与环境综合整治,共同享受幸福生活,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夯实发展基础,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漕河城区开展为期三个月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二、整治范围:蕲春大道(西驿桥东至县委党校)、齐昌大道及延伸线(濒湖公园至沿河大道)、文昌大道(碧桂园小区至沿河大道)、东璧大道(检察院至梅家塘大桥东)、李时珍大道(中农批至温州大道)、漕河一路及延伸线(七里桥转盘至杏林大道)、漕河二路(县委至漕河大道)、漕河三路(大中华广场至蕲春大道)、漕河四路(人民广场至文昌大道四路新桥)、体育路(大中华广场至杏林大道)、漕河大道(县政府至紫阳路口)、蕲阳路(观桥楼至中美大转盘)、南阳三路(蕲春大道至东璧大道)、高铁站广场及站前进出路段(包括站前路、杏林大道至高铁站两条进出道路)等十四条路段。
三、整治标准
(一)无乱搭乱建。逐步规范或取缔沿街报刊亭、棚亭;拆除临街主体建筑物屋檐滴水外所有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影响市容观瞻、影响交通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占用公共通道等临街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包括:棚亭、附属屋、电话亭、报刊亭、钢构(木质)屋、玻璃屋、活动板房、砖混结构房屋等;构筑物包括:围墙、水泥杆、广告牌框架、棚子、杆线、挡土墙、石墩(水泥墩)、钢铁(木质)架、遮阳棚、雨棚、护栏、栅栏、绿篱等)。
(二)无出店经营,无占道经营,无流动经营。严禁临街单位、商家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严禁违规占道设置市场、摆摊设点、摆放各类灯箱、招牌;引导流动摊点、当地菜农在划定的疏导点经营;禁止货车、三轮车在街道两侧占道、占车位经营。
(三)无乱停乱放。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等车辆一律停放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按箭头指向整齐停放,首尾一致,不得在主次干道、街道两侧火烧板上随意停放。所有路段、商铺门前火烧板上及其它公共空间内,严禁私自设置地锁、三角地筒、障碍桩、门禁杆等进行圈占停车。
(四)无乱堆乱摆。严禁在火烧板、慢车道、临街屋檐下堆放材料、杂物等;严禁占用城市公共空间摆放商品车、机械等物品,严禁占用公共空间进行制作、加工、修理等行为。
(五)无乱贴乱画,无破旧广告、标志标识。临街单位、商家、居民住宅及公共服务设施保持外观完好,外立面干净整洁,无破损,无污迹;无“牛皮癣”小广告,无乱涂、乱画、乱贴现象;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规范安全美观,无破旧广告,无一店多招;道路(含地面)交通标志、标识齐全规范,路名牌、公交站牌清晰,无破损。
(六)无乱牵乱挂。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树木、绿篱等设施上牵挂商品、广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临街门前禁止晾晒衣物被子及其它物品;所有弱电线路规整有序,无乱牵乱搭、散乱掉落等现象。
(七)无乱泼乱倒。沿街单位、商业门店及居民住户不得乱丢乱扔垃圾纸屑,生活垃圾按规定进入垃圾桶;严禁将泔水、污水泼在火烧板、树池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严禁向果皮箱内倾倒垃圾、煤渣、粪便污水。
(八)无积泥、沙石、灰尘和污渍。道路清扫保洁保持路面干净整洁,无明显暴露垃圾,无积泥、沙石、污渍等。
(九)无违规占道作业。装修堆物堆料要围挡作业,建材统一堆放在围挡内,沙石子等建材实行袋装化;严禁未经审批占道作业,严禁建筑垃圾及其它废弃物乱堆乱倒,严禁临街门店、房屋装修不围挡,严禁围挡影响道路通行。
(十)无破损公共设施。弱电箱、垃圾箱、路灯、监控、候车亭(凳)、游乐器械、雕塑、火烧板、路沿石、隔离栏(墩)等市政设施干净、完整,无明显脏污、破损。
(十一)无绿化缺失。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清洁、修剪整齐;无露天焚烧枯枝、落叶,行道树及绿地内树木无缺株、死株、空株,无危树危枝,无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泥土裸露。
(十二)无抛冒滴漏。严禁进出城货运车辆无覆盖;严禁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转运“抛、冒、滴、漏”。
(十三)无油烟污染,无噪音扰民。禁止沿街餐饮店油烟污染,禁止露天炭火烧烤;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发出其他高噪音开展宣传、经营或者促销活动。
请广大市民和经营者积极支持配合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蕲春县美丽城乡建设指挥部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