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 拟决定对佘海潮(身份证号4221261962****201X)、赵召堂(身份证号3408251968****4830)等二人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直接作出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